新竹一名曾姓退休校長和吳姓女子交往,沒結婚卻同居生下2子;不料他竟然還瞞著吳女,又結識一名余姓女子,並且生下了1子1女。只是曾男卻不付任何贍養費,被余女告上法院申請查封財產,男方卻脫產給吳女。法官認為此舉是侵害余女的債權,因此撤銷房產移轉登記,讓余女可以追討子女的撫養費。
檢警調查,曾姓校長過去曾擔任新竹地區某國中和高中的校長,專長是美術方面;他在1985年認識吳女並和她交往,不料到了1995年,曾男又認識了余女,2人刻意隱瞞吳女偷偷交往。
事後余女卻指控,她和曾男生下了1男1女,但對方在1998年退休後,一毛贍養費都不願意付,因此向法院提告,法官判決曾男須支付2名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余女查封了曾男名下的不動產,卻發現對方竟然將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給吳女;經過地院鑑價結果,曾男不動產市值估計4千萬以上,他卻以1700萬賤賣給吳女,明顯有問題,導致余女求償無門。
法官進一步查出,曾男和吳女過去不但有同居還育有2子,而且彼此的戶籍地址還相鄰,連銀行帳戶的通訊地址都相同;吳女甚至還坦承,曾男的印章和支票簿等重要資料是她保管的。法官因此認定曾男和吳女之間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行為是《民法》第244條的詐害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的法律行為),判決撤銷移轉以利余女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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