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母親帶著就讀國中的女兒與男友同居,沒想到今年3月男子竟2度將手機藏放在浴室中,並偷拍同居人女兒洗澡,後來男子還想故伎重施偷拍第3、4次時,都被少女及時發現,並將手機攝影功能關閉,少女事後告知母親並報警處理,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妨害秘密罪判處男子1年徒刑,得易罰金36萬元,緩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男子與女友同居期間,明知女友的女兒還是15歲的國中少女,竟於今年3月11日起,將手機放在住處浴室某角落,偷拍女友女兒洗澡共4次,其中第3、4次是在被害少女脫衣前就察覺而未得逞。
該男到案後坦承偷拍同居人女兒洗澡,法官勘查男子手機,發現裡面有被害少女裸露胸部的照片,認定男子偷拍之犯行,且被害少女才年僅15歲,尚未成年,法官審酌男子為逞性慾,偷拍少女洗澡,侵犯少女性隱私權,但男子無前科,事後也坦承犯行,並與同居人及被害少女達成和解,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依拍攝少年猥褻行為影片及妨害秘密等罪,判處男子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元,緩刑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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