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一對夫婦,凌晨8個月大的女兒發高燒,緊急開車送醫掛急診,不過行車途中,超速至69公里因此被開單;夫婦認為,女兒情況危急,應適用緊急救護法免責規定,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不過這一來一往間,耗時2個月還沒銷單。
女兒才8個月大,發高燒當下,新手爸媽心急如焚。6月18日凌晨4點多,行經環河北路,顧不得其他狀況,超速到69公里,被開了1千6的罰單,但對於這張罰單,許小姐夫婦,另有不滿。
投訴人許小姐:「因為發燒其實對一個嬰兒來說,其實還蠻嚴重的,那我們也知道法規,因為有一些緊急狀況可以減免。」
拿出醫院急診收據,許小姐認為女兒情況,以緊急救護法來看,在生命急迫危險下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可免除或減免罰鍰。向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訴,不過回函要他們補佐證資料,送出之後裁決處又說,還是要由院方判定,到底適不適用免責,周折往來就花了2個月時間。
投訴人許小姐:「他最後一次給我們回覆,是大概7月底了,然後他也沒有講很清楚,要我們補什麼件。」
新北市交通裁決處副處長黃莉雅:「其實我們看過很多的診斷證明,高燒還是說發燒,是不是需要緊急救護的部分,還是需要榮總這邊來跟我們做認定。」
不過也曾有小黃司機,超速送客人掛急診,或孕婦破水要生產,提出證明、撤銷罰單,雖然是不可抗力的違規理由,但在情理法間需多重判定,耗費時序,恐怕讓民眾難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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