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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大作戰 好空氣齊努力


發佈時間:2018/06/07 10:00
最後更新時間:2018/06/22 15:59
一、 前言
細懸浮微粒(PM2.5)來源眾多,環保署依據空氣品質模式分析結果,我國細懸浮微粒(PM2.5)年平均濃度,來自境內污染源比率約60%~66%,34%~40%則自境外傳輸,也就是鄰近國家的空氣污染物隨著大氣環流傳到我國,如中國大陸霾害於冬季隨著東北季風或冷氣團南下影響臺灣,另外像日本、韓國的工業污染與東南亞國家生質燃燒污染,也會隨著大氣環流或季風傳送至我國。至國內各類污染源對細懸浮微粒濃度(PM2.5)影響,則可分為工業源(如電力設施、鍋爐、鋼鐵業、石化業、水泥業、化學製品製造)、移動污染源(如交通工具)及其他污染源(如餐飲油煙、營建揚塵、露天燃燒)。
自境外傳輸的污染非操之在我,除可積極與鄰近國家共同協商合作外,降低境內原生性PM2.5及衍生性PM2.5前驅物如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則是我們應積極努力的目標。
 
 
二、 改善空氣品質,多管齊下
為改善空氣品質,行政院於今(106)年4月核定「空氣污染防治策略」,經相關部會與地方縣市政府的努力,空污減量已獲初步結果。為回應民眾訴求,加速確實解決國內空氣污染的問題,再於12月14日迅速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並於12月21日提出更具體、擴大的「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對空污防制訂定更積極的作為及改善目標。
(一) 《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
《空氣污染防制法》歷經8次修正,現行管制規定主要定於91年間,因應社經環境變遷、污染管制需求不同,修法有急迫及必要性。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固定源管制:從燃料、產品等源頭管制;以健康風險為依據,加強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加重罰則、擴大處分對象。
2. 移動源管制:環保主管機關得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擴大列管交通工具以外之移動污染源;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排放標準。
3. 追繳不當利得及全民監督: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除處以罰鍰外,亦追繳其所得利益;新增檢舉獎金及吹哨者制度並要求落實資訊公開,達到全民監督的目的。
 
 
(二) 「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
依照「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政府將積極推動以下減污措施,並以108年底前將紅色警戒站日數則由997站/日減半至499站/日為目標:
1. 固定污染源改善
(1)優先推動四大國營事業空污減量
■電廠:加裝污染減量設備、更新超超臨界機組、增設天然氣機組,達超低排放之世界最嚴標準。
■電力環保調度:因應10月中至隔年2月之空污季節,進行最大彈性調度及降載。
■加嚴電力業管制標準
(2)鍋爐汰換:補助汰換5,000座工業鍋爐(108年底前優先汰換2,090座改用清潔燃料)及107年底前汰換1,000個商業鍋爐。
(3)餐飲業:108年底前推動7,000家加裝排油煙防制設備。
(4)針對民營電廠及前30大PM2.5排放固定源之防制設備進行減量盤點。
2. 移動污染源改善
(1)108年底前,全面汰除150萬輛二行程機車及8萬輛一、二期老舊柴油車,並推動3.8萬輛三期柴油車加裝濾煙器。
(2)強化港區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推動船舶進港減速、使用低硫油、全面使用岸電及施工機具減污。
(3)配合未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法通過後,加嚴移動源管制
■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排放標準。
■地方政府劃定空氣品質維護區,禁止或限制高污染車輛進入。
(4)禁售燃料油車輛目標年:
■119年優先推動公務車汰換或租賃電動車。
■119年公車電動化(約1萬輛)。
■124年新售機車全面電動化。
■129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
3. 其他污染源改善
(1)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防制:透過經濟誘因補助、增加農廢去化管道及行為管制,減少農廢燃燒。
(2)營建工地:加強稽查處分及限期改善。
(3)河川及道路揚塵:強化源頭管理及洗掃街環境環境清理。
(4)補助及推廣空氣牆設置。
 
 
三、 結語
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無法靠單一污染管制措施獲得成效,尤其面對PM2.5這種看不見的敵人,更須凝聚全民共識,以具體行動,從工業源、交通源及逸散源等各面向著手,藉由政府、民間和社會團體的齊心努力,讓我國空氣品質早日達到先進國家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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