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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通過公園管理條例 不聽規勸改善開罰


發佈時間:2018/05/22 17:15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22 17:15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公園是民眾休閒的公共場所,但有人搬桌椅放置或帶寵物大小便,雲林縣議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不聽規勸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雲林縣議會臨時會通過雲林縣縣政府提案的「雲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將依照行政程序發布施行,以促進民眾有效利用公園、綠地與廣場等,從事健康休閒活動。

 

依據自治條例,公園內不得有的行為,包括隨地吐痰、便溺、丟棄菸蒂、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在水池內游泳、沐浴、洗澡、放生或非經許可捕捉魚類。

還有規範,未經許可駕駛各式機動車輛或違規停放車輛,但行動不便者使用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故意毀損花卉、草皮、樹木或公園設施、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或破壞景觀。

條例並規範,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刻劃或張貼;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或其他營利行為;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縱容寵物或其他牲畜便溺未予以清除;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事項。
 

雲林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的主管機關是雲林縣政府工務處,處長彭子程指出,違反上述規定,經規勸仍不改善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彭子程表示,違反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規定,經勸告仍不改善,除了罰鍰之外,物品以廢棄物處理;呼籲民眾共同維護公園整潔、共享休憩,切勿以身試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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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公共場所#自治#條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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