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天表示,勞工出勤紀錄的記載方式並非以「打卡」為限制,只要任何能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做的紀錄,都可作為勞工的出勤紀錄。
勞動部今天發布新聞稿,針對媒體評論「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出勤表,獨角獸公司在臺灣會被煩死」一文作出澄清。
勞動部表示,出勤紀錄是勞工工資、工時查核及職業災害認定的重要依據,勞動基準法要求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是為了明確勞資權益,由於科技日新月異,勞基法所規定的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是以傳統的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
勞動部指出,為了因應產業變遷及漸趨多元的經濟活動,勞動部也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指引列舉在外工作勞工的工作時間紀錄方式包含行車紀錄器、電話、網路回報、客戶簽單等,因此只要可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做的紀錄,都可作為勞工的出勤紀錄,勞雇間可約定最適合雙方的工時記載方式。
勞動部強調,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對於事業單位也有所助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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