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今年4月底受理民眾檢舉電影院大廳電視牆播送血腥暴力電影畫面,經實地查察後屬實,認定該影城大廳屬公共開放場所,不特定年齡層皆可能觀賞,業者行為已違反〝兒少法〞規定,除現場勒令停播外,並依法裁處。
依規定,「限」級電影片之廣告片,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輔12」級或「輔15」級電影片時放映。「輔15」級不得於映演「普」級、「護」級或「輔12」級電影片時放映。「輔12」級不得於映演「普」級或「護」級電影片時放映。「護」級不得於映演「普」級電影片時放映。至於廣告宣傳品,如報刊廣告、劇照及其他形式圖畫、影像或物品等,應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新聞局張其強局長表示,本檢舉案業者於大廳公然播送涉有暴力、血腥鏡頭的電影宣傳影片,確實對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有不良影響,影片分級權限雖非屬地方政府,但新北市政府為維護兒童、少年身心健康並促使業者落實影片分級制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這也是104年電影法修法以來,地方政府首次開罰案例。
新聞局平日即針對轄內11家電影院進行例行性查察,對公共安全、無障礙設施設立、營業衛生、AED設置等項目檢查外,亦要求電影院業者確實執行電影分級制度,如於映演場所顯著處揭示每一映演之電影片級別、消費者購票及入場前,依法查驗證件,並提供退票機制等必要消費者保護措施。張其強局長說,未來影城大廳的廣告片播放將納入查察重點,另針對寒暑假、連續假期等也將加強稽查,以提供兒童、少年等學生族群一個健康的觀看電影環境。
新聞局呼籲電影院業者務必落實分級制度,除需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及其廣告片外,各公開場所播映、載示的宣傳品都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確保民眾閱聽權益,同時兼顧兒少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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