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高鐵、台鐵或捷運上撿到東西,送至服務台,根據規定,就算失物沒人招領,拾獲人是不具擁有權的,通常是由鐵路機構,在招領1年後拍賣失物。但現在法務部有新的解釋,認定遺失物在6個月到1年間無人認領,撿到東西的人就能取得所有權。
台鐵員工:「這邊也有像比如說,99年2月21日撿到的手機。」
從手機、錢包,甚至現金,如果再加上桌子底下的大件行李,台鐵的值班站長室,真的要變失物招領區了。台鐵員工:「一天大概會撿到5件。」
一天就有5件,過去在台鐵捷運或高鐵上,撿到東西,是這樣處理的。高鐵董事長歐晉德(98.12.28):「像這些小的,隨身聽什麼的,像這種都很好哇。」
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因為按照鐵路法第53條規定,遺失物招領一年後,沒人來領,鐵路機構就取得所有權,但現在法務部有新的解釋,認為失物招領6個月到1年內,沒有人認領,拾獲者可以取得所有權,等於高鐵台鐵或捷運,能再把沒有人領的遺失物,納為己有了。
乘客:「不是自己的啊。」記者:「所以即使是時間到了,你可能也不會想要去領取?」乘客:「對。」
乘客:「6個月就表示沒人要啦,就是這樣東西比較不會浪費。」
但確實也有想去領失物的拾獲者。在交通運輸機構撿到東西,過去總是有一些所有權的爭議,法務部新解催吐,對失主來說,卻等於是縮短了招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