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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菸害防制法」禁電子煙 最高可罰25萬


發佈時間:2017/10/02 16:32
最後更新時間:2017/10/02 22:22
示意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示意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今天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會中決議將修正菸害防制法,禁止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售與廣告,並禁止在禁菸場所內使用電子煙,違反最高可罰新台幣25萬元。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會後轉述,中午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原本由秘書長卓榮泰主持,但因卓榮泰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詢,改由施俊吉主持,會中討論政府採購法與菸害防制法修正案。

 

張秀禎表示,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成分,並具有成癮性,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從嚴管制。目前國內吸食電子煙的國高中學生有增加趨勢,約有6萬、7萬學生吸食;吸過電子煙的青少年再嘗試一般菸品者的機率,是沒吸過電子煙青少年的6倍,為保護青少年健康,有必要加強管制。

張秀禎說,今天會中達成共識,應禁止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廣告等商業行為,若製造跟輸入電子煙,可罰5萬元到25萬元,販售者則可罰1萬元到5萬元。

她表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將把使用電子煙視同吸菸行為,規定未滿18歲跟孕婦不得吸食電子煙,也不能在禁菸場所使用。
 

另外,張秀禎說,一般菸品方面,擬規定包裝的警示圖文面積由不得少於35%,大幅提高到不得少於85%;如有民眾因為勸阻吸菸或拒絕供應菸品給18歲以下者而遭到侵害,草案增訂將提供法律跟醫療扶助;另也將禁止加味菸。

張秀禎表示,規劃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12日行政院會通過後,再送到立法院審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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