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就業服務法通過後,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免出國,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今天發出新聞稿表示,為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權益,勞動部在105年11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免出國即可續留台工作,勞工不用再負擔來台費用,雇主也減輕用人空窗煩惱。
勞動部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主任邱月雲接受電話訪問表示,根據最新統計,截至106年8月底止,雇主申辦期滿續聘案件已達7萬8917件,占整體聘僱案件33%,外籍勞工可減輕聘僱期滿後,出境再返台工作需支付的國外作業費用,企業雇主亦可因應廠內訂單、家庭類雇主視受被看護者需求,彈性調整人力,減少用人空窗期。
邱月雲表示,續聘外籍勞工只需注意2步驟,雇主於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台工作。
她也提醒,目前實務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常見原因為雇主漏辦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其中未辦妥招募或入國簽證許可函占退件數49.95%,未簽署合意證明亦占退件數22.53%。
邱月雲說,雇主應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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