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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電蒙受損失 消基會:可要求3倍以下賠償


發佈時間:2017/08/16 18:01
最後更新時間:2017/08/16 18:01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桃園大潭電廠昨天發生機組跳機,影響逾668萬戶用電,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表示,這次停電究因可視為台電重大疏失,若造成民眾重大損失,可提告要求3倍以下的賠償。

桃園大潭電廠昨天下午4時51分發生跳機事件,全台多處停電、跳電,影響全台668萬戶用電,台電當晚啟動輪流分區限電機制。台電也表示,受影響用戶依規定會有限停電補償的減免電費措施。

 

全台通路賣場15日都受影響,約有上千家超商曾停電,利用不斷電結帳機台系統,或是手開發票。大賣場則啟動備用電源因應,維持冷凍、冷藏設備。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受訪表示,因停電而受到影響的對象可分為家庭用戶及企業用戶。一般民眾都屬於家庭用戶,如果是遇上天災或是究因不可歸責於台電的原因,台電可主張停電未超過24小時而不減扣電費。

不過,游開雄指出,據台電的初步報告可看出,機組跳機是承包商過失,責任等同於台電,這次停電事由是可歸責於台電,台電不可主張停電未超過24小時以上才減扣電費。
 

游開雄說,這項人為疏失如果是屬於台電的重大過失,民眾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若因停電造成重大損失,要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游開雄,台電僅承諾減免電費措施,還有改善空間。之前並沒有這樣案例,若民眾自行訴訟浪費法律資源,且受影響用戶太多,政府部門應該做通案處理,由台電主動針對後續賠償說明並執行。

而超商、量販店等連鎖通路都是企業用戶,游開雄說,賠償責任要看企業用戶與台電的契約關係而定,但企業用戶通常和台電的契約,都不保證不斷電、自備發電機不斷電等條文約束,求償較為複雜。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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