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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美容護膚店「小娘娘」,最近為了商標權,告上法院,對象同樣是美容護膚店,店名只差了一個字,叫「新娘娘」,「小娘娘」負責人指稱,他們從民國85年就註冊商標圖案,沿用到現在,「新娘娘」沒有經過授權就使用字樣和圖案,但南投地檢署調查發現,兩家業者的商標、招牌底色都不一樣,消費者不至於誤認,因此不起訴。
招牌的粉紅色LOGO,還有裡頭金色系裝潢,這裡是全台擁有40到50家連鎖店的小娘娘美容,以按摩、護膚為服務項目,但最近為了商標,和另一家「新娘娘美容」對簿公堂。
「小娘娘」總經理陳憲榮:「(娘娘)的意思是代表尊貴,代表尊貴、高雅的,他們(新娘娘)有抄襲這個部份。」
兩家店都吹起娘娘系列流行風,但小娘娘負責人認為,他們在民國85年11月,就向中央標準局註冊商標圖案,「新娘娘」是最近這幾年才開始經營,不只名字取得跟他們只差一個字,連商標對類似,容易讓民眾混淆。
陳憲榮:「(新娘娘)在南投草屯、在埔里,都是在我們店的周遭開店,對顧客的混淆,一定多少會造成。」
不過南投檢方調查發現,小娘娘商標是手拈花朵圖形,新娘娘商標是雙葉單花圖形,並不相同,至於招牌底色也不一樣,一個是粉紅色,一個是粉紅和深紫相間的網格圖案,因此不起訴,對此,小娘娘業者考慮要再提出上訴,倒是被告黃姓業者,暫時沒有出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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