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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電鍍水!五度違法不准用錢了事 法官判關

記者 陳志忠 報導
發佈時間:2016/11/24 11:47
最後更新時間:2016/11/24 12:04

排電鍍水罰不怕 第5次不准罰金直接關

彰化一家電鍍廠五度違反水資源防治法,都判刑2到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前四次都易科罰金,第五次想再罰錢了事,不過檢察官認為,罰錢無法教化遏止再返,駁回易科罰金的申請,當庭發監執行;關了,這也創下了水污染防治法,駁回易科罰金聲請,直接發監的首例。

 



環保人員稽查電鍍廠,位在彰化溪湖的俊慶企業從事電鍍加工,早已經被勒令停業,但是仍然運作,即使稽查人員到達,廠區作業還沒停止,稽查員現場採樣,排水口的廢水經過檢測,PH值有1點多也有3點多,強酸就直接排入溝中,工廠楊姓負責人已經不是第一次違反水汙染防治法。

彰化縣還保局長  江培根:「俊慶原來領有毒物化學許可證,後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改,他沒有工廠登記證沒辦法再持有。」
 

原有牌照修法之後不通過,現場第五次被查獲違法,業者沒有處理汙水能力,被勒令停工還是照做,原來有恃無恐,因為之前總是罰款了事。他5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前4次處2到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能罰錢了事因此有恃無恐,第5次又犯,判刑3個月,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當庭發監刑關了。

彰化地檢襄閱 林漢強:「認為他應該服刑才能教化,就會裁定入監服刑,水汙染防治法本屬這是第一例。」

司法雖然依據法源判決,但是當事人四次易科罰金不改,第五次想再度罰錢了事,準備九萬塊易科罰金,檢察認為,他汙染環境屢犯不改,罰款無法教化遏阻再犯,發監執行,環保局表示,104年水汙染防治法修法之後,罰款提高到6到2000萬,可以加罰不當得利,加上這次發監執行,更能遏阻汙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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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防治#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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