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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沒效! 行政院修法遺囑須「親自簽名」

記者 徐微欣 / 攝影 李國正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4/01 12:0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6/29 09:35

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以後遺囑須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遇重大天災變故可用錄影方式記錄,並新增「不孝子女條款」,兒女惡意虐待父母,經父母以遺囑舉證後將喪失繼承權,為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願,指定繼承人將分得更多財產。

生命走到盡頭前,誰陪在你身旁?立下的遺囑,財產一定要留給子女嗎?

民眾:「錢是父母賺的,本來想給誰就給誰,不見得要給小孩,可以捐出去啊。」

當然不一定,行政院會拍板增訂不孝條款,兒女惡意不扶養父母、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父母以遺囑方式舉證後兒女將喪失繼承權,這可是民法繼承編31年來重大修正,以往蓋手印就能彰顯遺囑效力,這次遺囑製作有新規定,需親自簽名杜絕爭議,遇重大天災變故還可用錄影方式記錄。

近期爭產風波常見,尊重個人財產自主分配趨勢,配偶、直系血親、父母應繼分從1/2降為1/3,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從1/3降為1/4,另外若胎兒是繼承人,必須出生才能分割財產。

律師李永然:「像這樣一個縮小的話,就是對法定繼承人比較不利,但是對遺囑中交代財產要給某某人,這個人會是比較有利的。」

遺產權益擴大修正,避免家人為錢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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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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