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張同學到餐廳打工,7月底有事,前一天向公司請假3.5個小時,但是沒被批准,公司認為她曠職在先,以1分鐘10元扣她的薪水,但張同學說,她時薪才80元,就算曠職了3.5個小時,公司卻一共扣她2380元,怎麼算都覺得不合理,勞工局則說,員工曠職或遲到,公司可以按比例不給薪水,但不能罰錢。
張同學拿出打工的薪水存摺檢查,7月份薪資少了2000多元,她氣的向勞工局投訴,她說7月底臨時有事,前一天向公司請假3.5個小時,但公司事後記她曠職,每分鐘還要倒扣10元。張同學:「我沒來,我曠職的話,就不要給我錢就好,為什麼還要1小時還要被扣680元。」
張同學投訴她在餐廳打工,時薪80元,但曠職3.5個小時,除了領不到本薪,還要扣遲到罰款,1分鐘10元,等於3.5小時沒來上班,就被扣了2380元。張同學爸爸:「因為1個月才領7000多元而已,一次就扣了2000多元,這樣太不合理。」
張同學家人質疑老闆亂扣工讀生薪水,但餐廳業者說根本不是這樣。餐廳老闆:「她表明她要去玩(家族聚餐),當然員工有請事假的權利,但我們也有核准的權利。」
業者表明,當時沒有核準張同學的假,她就是曠職,但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張同學遲到或曠職,老闆可以看她沒到多少時間,按照「薪資比例」不給薪水,但不可以罰錢。
餐廳老闆表示,已經將多扣的薪水匯給張同學,也對她寄出存證信函,她曠職當天,餐廳調派其他人力幫忙,造成的損失,將向張同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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