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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禁止攜帶儀器側錄,但台中這名51歲的張姓婦人,供稱是為了確保自己的訴訟權益,在開庭時、戴著有錄音錄影功能的針孔眼鏡進入,開庭後還把偵訊內容上傳至影音網站,當時法警要求張姓婦人摘下眼鏡,婦人卻攻擊法警;目前依照妨害秘密和妨害公務罪,判10個月有期徒刑。
戴著針孔眼鏡,他就是張姓婦人,不只面對媒體,同步錄音錄影,就連上偵查庭,他也戴著這一副進入,同步蒐證,但法庭內嚴禁側錄,法警當時要求摘下眼鏡,張姓婦人卻動手打人。被告張姓婦人(102.7.10):「他就折斷,搶啊,然後我當然掙扎,我還敲那個大庭門,因為他反鎖了,我敲,叫救命啊,救命啊。」
不只攻擊法警,檢方還發現張姓婦人,在開庭後會把偵訊內容PO到影音網站上,開放瀏覽,妨害秘密和妨害公務,已經明顯違法,要求摘下眼鏡還打傷法警,依法提告,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台中地院庭長劉長宜:「把不得公開的過程,PO網之後,供不特定人瀏覽,這個部分是觸犯刑法的竊錄罪。」
張姓婦人辯稱,擔心案子被吃案,所以才會錄影對外公布,法警當時動手,自己是正當防衛,但偵查庭屬於秘密不公開,所以不提供錄音錄影,禁止任何人攜帶電子儀器側錄,出庭偷錄還上傳,違法行徑遭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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