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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危難財經變故 總統得發布緊急命令


發佈時間:2004/03/23 18:0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為了化解2004年總統大選爭議,立法院長王金平籲請總統發佈緊急命令;而王院長所引用的條文,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第二條第三款。

總統為了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是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由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做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原憲法43條,總統必須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發布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而憲法增修條文並沒有針對立法院開休會與否加以規定,但發布後10天內需提交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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