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襲胸一審判6個月 二審無罪
- 記者:黃志偉
- 發佈時間:2003.06.17 13:24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 記者:黃志偉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彰化縣一名男子被早餐店老闆娘控告猥褻,彰化地方法院判處他6個月徒刑,男子不服向台中高分院上訴,高分院以被告男子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犯罪要件,因此做出無罪判決。</p>
這起案件發生化縣大城鄉,被告陳先生在早餐店點了一碗豆漿,當老闆娘端來時陳先生突然伸手摸她的胸部還用言語挑逗她,臨走前又摸了老闆娘的臀部,老闆娘一怒告上法院,一審陳先生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不過陳先生頻頻喊冤。陳姓男子:「他快靠近我我轉過去(就碰到他的胸部),我碰到哪也不了解,我又沒有做,為什麼判我有罪?我有做你判我有罪,我真的沒有做啊。」
陳先生不服出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以被告行為不符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中需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手段,判決陳先生無罪。
一二審判決出現大逆轉,承辦檢察官也無法信服,目前已經提出上訴,全案在近期內會做出最後宣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