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釣魚」緝色情 法官判無罪
- 記者:廖宗慶
- 發佈時間:2003.07.14 11:15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02 09:25
- 記者:廖宗慶
- 發佈時間:2003.07.14 11:15
-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02 09:25
桃園警方的維新小組,以釣魚的方式,取締色情,去年4月,在新屋一處小吃店逮捕了四名包括負責人以及涉嫌脫衣陪酒的女子,並且移送法辦,不過,法官卻認為,取締的手法是「陷害教唆」,判處4人無罪,讓警界大感震撼。</p>
包廂裡的女郎,跳的火辣,越跳越忘情,甚至全身脫的精光,這可讓喬裝酒客的員警逮到機會,表明身分之後,將相關人等移送法辦。不過,警方以釣魚的方式,緝捕色情,法官卻無法認同,甚至將警方在去年4月,桃園新屋一家小吃店所逮捕的負責人和3名脫衣跳舞的女子,判處無罪。
原因就出在被控的徐姓女子表示,是因為員警以2千元利誘,又一再要求,她才勉強答應。法官引用了將在9月1號生效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法官還認為,徐姓女子雖脫衣陪酒,不論是否警員教唆,場合是酒客所包下,具一定隱密性之包廂,不符公然猥褻要件。聽到法官的判決,讓桃園警方的心情,相當沉重。警方:「會在改進辦案方式。」說是會改進辦案方法,不過,警方也透露,如果查緝色情的效果不彰,這個社會成本,恐怕得大眾一起承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