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女童遭掛「畜生」牌光腳遊街 衛福部:家長最重判3年

  • 記者:許稚佳
  • 發佈時間:2026.09.29 12:41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9.29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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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有女童遭家長要求赤腳走上街頭身上被掛著寫有「小偷」、「畜生」的牌子。(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三重有女童遭家長要求赤腳走上街頭身上被掛著寫有「小偷」、「畜生」的牌子。(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新北市三重區一名年幼女童被家長要求赤腳上街,身上還被掛著寫有「小偷」、「畜生」字眼的厚紙板,引起民眾怒火,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郭彩榕表示,兒虐「零容忍」,當眾羞辱對孩童人格與尊嚴造成的創傷難以估量;該家長行為已涉嫌違反保護令罪,依法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當眾羞辱幼兒 衛福部:嚴重踐踏尊嚴

郭彩榕表示對於兒虐絕對是零容忍,如民眾有看到,應馬上通報相關單位,可以及早介入,家長管教用意是要導正孩子的行為,但是會不會因此造成孩子自尊心受損,如以新聞訊息來看,羞辱跟改正孩子行為沒有必然直接關係,反而在過程中會讓孩子自尊心受損,是對於人格尊嚴很嚴重的侮辱,容易留下陰影。

郭彩榕表示,這個案子地方政府本來就開案在服務中,地方會做相應的處理,現在又有新事件,相信地方會採取必要的適當方式。

有保護令仍同住?衛福部:安置須經專業安全評估

郭彩榕說,該名家長涉及違反保護令,警方跟檢察官會介入處理,偵辦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審判。根據現有違反保護令罪,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女童早申請有保護令,為何仍與父兄同住?郭彩榕回應,是否安置跟有沒有申請保護令沒有關係,還是得回歸社工對個案的安全評估,回歸到專業的判斷。但一旦構成違反保護令,即涉及相關刑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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