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器過失確認 空難理賠上限取消
- 發佈時間:2003.12.26 18:06
- 最後更新時間:2003.12.26 10:06
- 發佈時間:2003.12.26 18:06
- 最後更新時間:2003.12.26 10:06
國際重大空難的賠償問題,經常是各方爭議焦點,特別在1999年國際民航組織最新協議當中規定,一旦空難過失證明是航空公司的責任,罹難者家屬求償就沒有了上限。而就目前例子來看,發生在1988年的洛克比空難,最後判給每位罹難者家屬相當台幣3億4千萬補償,創下了天價賠償的案例。</p>
國際重大空難的賠償問題總是一波三折,1929年所設定的華沙公約,原本在航空公司的空難責任上設限,最高賠償金也有所規範,不過根據1999年國際民航組織最新協議的蒙特婁公約,對於空難賠償做出了重大修正。
根據這項公約的要求,無論空難責任是否在於航空公司,都必須對罹難者或是傷者支付最低賠償額13萬5千美元,相當於約台幣460萬的補償金,而一旦證明空難過失在於飛行器,航空公司責任限度取消,對於航空公司的求償也沒有上限。
世界各地的空難事故,賠償金額根據事故原因以及罹難者身份等各種情況之不同,所獲得的賠償也有所差異。像是1988年,泛美航空公司波音客機在英國洛克比上空爆炸,證明是利比亞的恐怖攻擊,在經過10幾年的求償訴訟,今年3月利比亞和美英兩國達成協議,支付270名罹難者27億美元的天價賠償,相當於每人3億4千萬台幣。
至於發生在2000年的法國協和航空空難,確切的賠償數字還沒公佈,但根據最新消息,113名罹難者家屬將不等均分約台幣45億的賠償。由重大國際空難求償案例來看,對於賠償問題,要取得各方平衡,通常一個是艱難和漫長的過程。</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