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這個名詞大家都不陌生,因為一時的疏失,事後國賠鉅額給家屬,值得嗎?今天(1日)就傳出了一名老婦人被野狗咬死,獲賠200萬的案例。
時間是發生在去年的4月份,台南縣的一名老婦人被一群野狗咬死,法官判決公所清潔隊沒有善盡責任,賠償家屬200萬元。
發生在90年4月份,台中警局大城派出所警員錯把失主遺失的賓士轎車給持偽造身分證的歹徒領走,事後賠償70萬元。
89年2月份,1名3歲男童從小港國際機場3樓候機室逃生窗意外墜樓,事後判定民航局有管理疏失,賠償600萬元。
83年間,經營魚翅、燕窩、鮑魚著稱的泰煌餐廳發生經營糾紛,股東利用地院聲請假處分時取得公司印章,從事不法,台北地院疏失,事後判賠550萬。
83年8月間,雲林縣1名騎士遭電信局的電纜絆傷,事後認定電信總局有疏失,判賠200萬。
89年4月,基隆一名男子因為水溝蓋鬆動,意外掉落水溝受傷,導致性功能全失,事後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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