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年的陽光法案「政治獻金法」立法工作,傍晚出現重大突破!朝野協商取得共識,簽下同意書,決定讓新法趕在320總統大選前誕生。新法明訂政治人物平時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只有在參選期間,才能依照法律規定與限制,收受獻金。
朝野立委出現少見的大和解場面,因為推動多時的陽光法案,終於有機會見到陽光。「抱一下!親一下!陽光普照!」
陳學聖解釋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立委(國)陳學聖:「我們確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包括民意代表平常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政治獻金,只有在選舉期間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在任期屆滿前一年,立委是十個月,直轄市長市議員、縣市長縣議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其他公職人員是四個月前。」
根據協商共識,未來收受政治獻金,每筆一萬元以內,可以匿名,兩萬元以上必須明列個人資料,十萬元以上則必須透過支票或匯款留下證據。至於獻金上限,如果是捐給政黨或政治團體,個人最高六十萬,人民團體四百萬,營利事業則是六百萬。如果捐助單一候選人,個人捐款上限是二十萬,人民團體一百萬,營利事業最高則以兩百萬為上限。
另外,新法也明定,如果候選人收受「中資」,「港資」或「外資」,或是私設專戶,違反相關法律的話,可處以有期徒刑。儘管共識有了,但朝野在一團和氣的同時,還是一度擦槍走火。
立委(親)李永萍:「由於各朝野政黨都不再堅持,同意親民黨的主張,那我們在這裡表示非常感謝,這也是政治獻金法能夠有所突破的最大關鍵。」
立委(民)羅文嘉:「李永萍自己也是提案人的版本,裡頭都是明定說民意代表平日可以收,可是他現在的說法很像是只有親民黨從頭到尾堅持民代不能收,我覺得這對整個過程是有斷章取義的。」
好在這小插曲,並不影響大共識。朝野立委簽下同意書,準備快馬加鞭,加開院會,在3月5日前,就讓政治獻金法三讀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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