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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變了!影響「全台千萬人」 新規8月上路

編輯 陳怡伶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6/23 10:4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6/23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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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請領可選月領、一次領,現在有30天猶豫期,且雇主不能拒絕勞工自提6%。(示意圖/TVBS資料照)

勞退新制修法,新規上路!勞動部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月退休金、一次請領等,勞退新制5大修法,其中「雇主不能拒絕勞工自提6%」新制,將於8/1上路,千萬人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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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5大修法

  • 雇主不能拒絕勞工「自提6%」 新制8/1上路

「勞退自提」勞工可自願提繳1%~6%的薪資,而雇主每個月必須為勞工至少提繳工資的6%,並存到勞工的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且不得從勞工薪水扣取。不過,事實上不少老闆拒絕代扣自提金。
 

對此,勞動部直言,該新制8月1日生效,受僱勞工如向雇主提出申請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不得拒絕;雇主如拒絕辦理,勞工可向勞保局辦理申報開始自願提繳退休金。雇主如屆期未繳納,將被處罰加徵滯納金。
  • 領取變更:首創30天猶豫期,月退休金可改回「一次領」

過去勞工提繳年資滿15年以上,可選擇「按月領取」或「一次請領」,但選定後並不能返回。

如今勞動部修法,請領月退休金者,得在首次撥付入帳日起「30天內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 未成年遺囑:勞退10年請求權改為「成年」起算

由於勞退金請領有10年請求時效,但台灣有不少案例是,勞工的未成年遺屬長大後,才知道親屬留下的退休金,但請領時已過時效。

 
對此,勞動部修法,勞工未成年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請領退休金,可請求的10年期間,自「成年日」起算。
  • 債權保障:擴大「不得讓與、扣押」範圍

擴大勞工的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權益。
  • 清償責任:新舊負責人需負連帶清償責任

欠繳退休金的事業單位如有變更負責人,欠繳期間的新、舊負責人均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 本文章之所有內容,未經作者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節錄、轉載或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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