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餐廳用餐注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若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未按照規定開立發票,盡速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餐廳3收費都該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清潔費、開瓶費也算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乙君與友人攜帶蛋糕及紅酒至甲餐廳慶生,經餐廳告知需另加收清潔費新臺幣(下同)200元及紅酒開瓶費300元,當日乙君與友人用餐消費5,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500元,因此甲餐廳應將加收之清潔費200元、開瓶費300元及服務費500元一併開立銷售金額6,000元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乙君。
盡速補報補繳免罰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清潔費或開瓶費等,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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