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南澳鄉長李勝雄涉民國110年以性意味言詞性騷擾女員工,監察院彈劾李男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二審均判決李男罰款新台幣25萬元,全案確定。
監察院表示,李勝雄在民國110年4月22日考察期間,對同行下屬甲女以具有性意味的言詞,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造成敵意性、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並經宜蘭縣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行為成立。
監察院指出,李勝雄為機關首長,言行動見觀瞻,理當謹言慎行,並負有防治性騷擾之責,卻未能以身作則,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監察院審查通過彈劾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指出,經調查李勝雄當下言詞具性意味,且讓女方內心感到非常不舒服及遭到冒犯,考量李勝雄行為破壞長官與部屬之間的秩序,言行失檢,敗壞官箴,在事件後以不想造成觀感不好,行為已有所改善等情形,判決罰款25萬元。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原判決並無違誤,李勝雄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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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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