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六龜區於今年4月16日發生一起重大車禍,江姓男子因吸食安非他命後駕駛小貨車,為超車向右偏移撞死劉姓婦人。事後,江男與死者家屬以160萬元和解,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以「毒駕」為由拒賠。江男不服提告,法院調查後認定肇事主因與吸毒無關,判決保險公司必須支付160萬元理賠金,全案可上訴。
毒駕肇事理賠爭議 法院認定超車釀禍
根據判決內容,江姓男子於今年4月16日下午2時許,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六龜區三民路」時,意圖超車而向右偏移,不慎撞上正於路旁牽機車的劉姓婦人,造成劉婦傷重不治。江男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除強制險外,另自掏腰包賠償160萬元。
刑事審理部分,江男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8個月,後經上訴,二審改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案件已經定讞。江男完成賠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因驗出安非他命反應,被以「免責條款」拒賠,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保險公司敗訴關鍵原因
保險公司主張,依契約規定,駕駛人如因施用違禁藥物肇事,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江男則表示,車禍原因為「超車不當」,與是否吸毒無關。高雄地院審理時,傳喚事故處理員警作證,員警指出江男事發時僅神情緊張,無精神不濟、意識混亂或口齒不清等毒品影響駕駛的狀況。
法院參酌車禍鑑定報告,認定事故主因為江男「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毒品反應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援引「免責條款」不成立,須理賠160萬元給江男,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