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伴手禮美食回國「誤觸法規」!最重罰300萬 少量也不行
- 編輯:陳希潔|責任編輯:編輯組
- 發佈時間:2026.02.05 12:15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2.0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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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帶回的食品僅能供個人自用。(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不少旅客出國時會購買當地食品帶回台,食藥署今(5日)提醒,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從國外攜回的食品僅限個人自用,禁止於國內轉售,包括透過電商或社群媒體販賣,違者可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海外旅遊攜帶食品回國 僅能自用禁轉售
食藥署表示,旅客攜帶食品自用有嚴格規範,依規定,一般食品總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3萬3000元,重量上限為6公斤;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得超過36瓶,並須保持原包裝。若將相關食品拿來販售,即使是少量轉賣或代購,也會被裁罰。
罰鍰金額高達300萬 採購前先看「消費紅綠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旅客攜帶未經輸入查驗的食品僅限自用,若違規販售,將面臨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出國前可至「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查詢「國外消費紅綠燈」資訊,了解各國食品安全狀況,作為採購參考。勿因一時疏忽而受罰,才能確保旅遊心情圓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