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終,公司準備發放年終獎金慰勞員工付出與辛勞,大批人辛苦一整年就為了等待這一刻來臨。但一名在公司任職24年的網友表示,今年年終竟只獲3600元,讓他產生離職念頭。線上法律協助平台「放寬心」發文指出,法律上老闆確實沒有發年終的義務,不過若合約上出現一種情況,讓年終屬於「工資範疇」,便有依據討回獎金。
農曆年前許多人在社群抱怨,年終過少、今年公司不發年終等聲音。一名網友更質疑,24年為公司任勞任怨,竟被以3600元敷衍,讓他默默打開人力銀行。不少人也有類似情況,紛紛表示「我有拿過715的,本來要發730因為跨行扣15」、「這是全勤吧」、「我同事收過50元」、「3600是吃喜酒的紅包嗎?」
針對未發放年終是否違法,「放寬心」表示,許多人認為《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公司年終結算若有盈餘,應給予無過失員工獎金或紅利」,其實只要公司宣稱有投資計劃或是財報虧損,即可主張無盈餘。另一點,年終在法律上並未規定下限,所以200萬元和200元即使有巨大差距,兩者皆可定義為「年終獎金」。
第一:被認定為「工資」
「放寬心」建議,若真的想訴諸法律追回應有的年終,可以翻翻當初入職的合約中,是否存在「保障年薪14個月」、「保證年終2個月」之類字眼,這類獎金被視為「合法工資」,只是延後發放,不論公司是否虧損、勞工自願離職或被資遣,老闆都必須發放,否則屬於「違法欠薪」,可向勞工局檢舉。
第二:被認定為「恩惠性給予」
「放寬心」呼籲,如果公司獲利豐厚卻對付出的員工吝嗇,勞工應重新審視職涯規劃,「領完這筆,年後或許就是閃人離開的好時機」。不過站在資方立場,獎金發放的前提是員工對公司確有貢獻,而非在職位上毫無付出卻想著領高額獎金的「米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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