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要繳稅了!財政部今(23)日公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個人網紅,只要透過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等網路平台取得收入,就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明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2026年7月上路。
財政部指出,先前已於114年9月訂定營業稅相關規範,針對須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及平台課徵營業稅;本次新規則則是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其網路創作收入仍須依「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申報綜合所得稅。
依規定,個人網紅若自行經營帳號、上傳影音或圖文內容,並自負成本與盈虧風險,其自平台取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針對跨境平台收入,財政部說明,只要網紅的表演勞務與我國具有經濟關聯,即屬我國來源所得;若涉及境內外活動,可採50%簡化方式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
台灣觀眾收入要繳稅 海外收入則0稅率
財政部舉例,若境內網紅年收入10萬元,其中部分來自海外觀眾,經計算後屬我國來源收入9萬元,扣除45%必要費用後,須以4.95萬元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海外所得則依基本稅額條例申報。此外,自115年1月1日起,境內平台及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須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財政部表示,考量新制上路初期,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期間若網紅或平台未依規定扣繳或繳稅,將免予處罰,呼籲相關人士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