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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管委會簽錯約 住戶安全沒保障

記者 廖宗慶 桃園 報導
發佈時間:2007/11/24 20:2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如果您住的地方,有請管理員或保全員就要注意了!因為大部分的管委會和保全業者,簽的是一種叫「保全約」的契約,而不是另一種叫「樓管約」,「保全約」只保障公安意外發生時,居民的生命安全,但如果有竊賊侵入或管理員傷害住戶,就不是這個約的範疇,但「樓管約」就可以保障這些,但大部分管委會都不知道,只簽和住戶沒有保障的「保全約」。

保全業者山鴻魁:「我們的陳訴,他居然都沒回覆!」

保全公司老闆氣得要命,雖然員工有前科,但他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聘他當保全,並不違法,但居然被警察開了6年罰單。保全業者山鴻魁:「所以到法院,請警官大人一一提出說明。」

員警和業者認知不同,是因為約束大樓管理員的法規有2種,一種是保全法管轄的「保全約」,一種是營建法規範的「樓管約」,許多大樓管委會對2種法認識不多,只知道要簽保障比較少的「保全約」;5年前百年大鎮社區保全打死住戶的意外,就是因為簽的約是「保全約」,所以死者家屬無法向業者求償,住戶沒保障。

事實上這2種約有許多重疊的地方,包括消防設備檢修、人員出入管制跟停車場管理,2種約都會負責,不過「保全約」適合獨棟住宅,「樓管約」則應該用於住宅社區,「樓管約」比「保全約」多了人員勤務管理、訪客接待,緊急聯絡服務和周遭環境管理等項目,可是這些項目「保全約」通通不保障,最後2項尤其重要。

這次保全業者會因為員工的前科而跟警方槓上,就是因為保全法跟營建法要求不同,雖然2種法要區分清楚有點困難,但其實只要濟助只要和民眾居住安全,最好還是和業者簽「樓管約」比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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