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三座核電廠耐震能力堪憂,監察院今(7)日公布調查報告揭露,台電公司耗資近5億元、歷時超過4年進行的地震危害分析顯示,核一、核二、核三廠的最大地動加速度分別達0.698g、1.272g、1.384g,遠超過原本建廠時設定的安全停機地震值0.3g至0.4g,引發核安疑慮。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蔡崇義要求台電公司與核安會檢討改進,確保核電廠在除役期間的安全性。
監察院於去年啟動調查,發現日本福島核災後,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要求全美核電廠依循「美國地震危害分析資深專家委員會」(SSHAC)第3層級程序重新評估地震危害。台電公司於104年4月委託國震中心執行「核能設施地震危害重新評估案」,針對當時已除役的核一廠及仍在運轉的核二廠、核三廠進行評估,然而,結果顯示,各核電廠反應器廠房基礎輸入地震反應譜分別為核一廠0.698g、核二廠1.272g、核三廠1.384g,約為原設計值的2至3倍。
監院報告:台灣核電廠面臨斷層威脅、核電廠距離過近
此外,琉球海溝距離核一廠約65公里、核二廠約55公里;馬尼拉海溝距離核三廠僅13公里,諮詢委員表示:「馬尼拉海溝被美國地質調查局警告是全世界發生錯動機率很高的一條斷層」,日本「地震研究推進本部」更預估,與琉球海溝連接的南海海槽,未來30年內約有80%機率會發生規模8至9的大地震。
對此,監察委員強調,截至今年10月提出調查報告時,核一廠、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仍在反應爐內未能退出,各核電廠「用過燃料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需待乾式貯存設施啟用,預計10年後才可完全移出。諮詢委員學者專家表示,此期間對於安全系統的要求實不亞於運轉狀態。在地震風險無法預測的情況下,台電公司除針對攸關緊急停機設備組件的先期耐震補強作業外,尚缺乏對各核電廠結構體耐震及系統老化影響的評估,顯有安全疑慮。
調查報告也指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雖於114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第6條,將核電廠運轉期限延長至60年,但目前各核電廠運轉執照均已屆期,皆進入除役期間,已無延役可能性。倘若有重啟需要,應根據SSHAC Level 3程序完成的評估報告,進行核電廠整廠結構體耐震、系統及設備組件老化評估,並對外進行風險溝通,依法向核能安全委員會申請,經確認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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