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沒偷拍到隱私部位,就可以逃過法律制裁嗎?由於妨害秘密罪,不像殺人或詐欺等比較重的罪,有處罰未遂犯,除非修法,否則歹徒就能逃過刑事追訴;不過,被害人還是可以透過民事,控告侵權或是人格回復等求償,而性騷擾防治條例,也能處罰嫌犯精神賠償。
今年4月,胡瓜詐賭案衍生的行賄法官案外案,公關業者梁家堯一審被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判刑;12月,一名婦女找外遇丈夫理論,結果被追殺,企圖砍枕邊人的男子,吃上殺人未遂罪。
可是偷拍裙底風光,卻沒成功的嫌犯,卻不受刑法制裁,因為刑法的妨害祕密罪,只強調窺視身體隱私部位,才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期或罰金,妨害祕密罪並沒有處罰未遂犯,法官才會判無罪,不過,難道要等傷害已經造成,才給嫌犯一個教訓嗎?
律師李永裕:「什麼情況處罰未遂?什麼情況不處罰?這個沒有一定必然,這完全是立法者的立法衡量,假如立法者天他要去修法,他說(未遂)要處罰那也可以,可以符合民情。」
刑法不制裁,不過嫌犯如果坦承犯行,被害人可依民事「一般侵權」或是「人格回復」等求償,再不也能依性騷擾防治法求償,罰他1到10萬,刑法不處罰偷拍未遂犯,只能透過民法判決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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