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針對一起酒駕吊扣車牌的行政訴訟做出判決,認定酒駕者與車主須為同一人,才適用吊扣牌照處分。據悉交通部發公文給相關機關,表示尊重法院對法條統一見解,未來在實務上將比照此原則辦理。交通部表示,法院不認同立法院修正條文,既然有此問題,後續將審慎依法院見解檢討修正法規。
現行酒駕罰則規定,只要駕駛人酒駕超標,無論是否為該車的車主,一律將吊扣車牌2年。不過一名車主的兒子於2022年駕駛其名下小客車酒駕,遭警方攔查並吊扣車牌,車主對此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於今年2月判決車主勝訴,認定現行法規僅適用於酒駕者同時為車主的情況。
交通部回應,為防制酒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處罰吊扣牌照處分,立法院於108年3月間三讀增訂第9項規定,111年1月間再三讀修正,不論汽車駕駛人是否為汽車所有人,均吊扣汽車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從立法歷程可知,有關酒駕處罰吊扣牌照之意旨,原並不以同一人為限。
交通部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於2月作出統一法律見解,認為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吊扣牌照規定須於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為同一人始有適用,以符處罰法定原則。基於依法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統一見解,對該院及其下級審法院具有實質拘束力,本案是經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皆同意見解,難以其他方式再改變其見解,後續該院暨其下級審法院皆會已以該統一之法律見解據為判決,經交通部5月27日就本案後續處理邀集召開會議研商後,於7月21日發文各處罰機關,尊重各處罰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所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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