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是出國旅遊的高峰期,許多民眾喜愛在國外血拼購物,回國後有時會將用不到的產品轉售。食藥署提醒,無論是以郵寄或親自攜帶方式,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帶回國內,皆僅限個人自用,不得販售,以免違法受罰。
此外,食藥署提醒須注意以下限量與輸入規定:
一、個人自用食品:符合下列情形時,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
(二)一般食品: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二、個人自用藥品攜帶入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處方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
(二)處方藥者: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有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
(三)管制藥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不得超過處方箋等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至多為6個月用量,並應避免購買攜帶含我國管制藥品成分藥品回國。
(四)寄送一般藥品回國,應向食藥署申請核准,且管制藥品不得郵寄或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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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自用醫療器材:攜帶或郵寄方式輸入,且未超過下列數量,得以便捷通關方式,並以半年一次為限:(一)OK繃:合計不超過60個(片)。
(二)液體OK繃:合計不超過4條(罐、瓶、支)。
(三)醫用棉棒:合計不超過200支。
(四)衛生套:合計不超過60個。
(五)衛生棉條:合計不超過120個。
(六)日拋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七)矯正鏡片:合計不超過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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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自用化粧品: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此外,若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粧品,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
食藥署表示,攜帶國外食品返台,若違反規定轉售,可依食安法裁罰3萬元至300萬,近五年最高裁罰金額為20萬元,而醫療器材僅限自用,像是除毛儀、血壓計等,若轉售將開罰3萬元至1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