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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 高院裁定限制出境8個月:有逃亡之虞

責任編輯 邱子嘉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4/24 09:2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4/24 09:52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高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圖/中央社)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高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圖/中央社)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因境管期限將屆滿,日前開庭調查。高院裁定,高虹安自4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高虹安聲請理由表示,限制出境、出海為保全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是否應擔負罪責及是否應科處刑罰;限制出境、出海事由及必要性審酌,無需採嚴格證明法則,僅需釋明「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高院認為,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高虹安曾為立法委員,現為新竹市長,曾經留學,可認有豐富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可供逃亡海外。

高院指出,趨吉避凶,人之本性,在重罪追訴壓力下,確有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仍有對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據此裁定自4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的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年1月2日裁定案件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並非合議庭就本案作成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本案回到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中央社)
 


#高虹安#新竹市長#助理費#詐領助理費#限制出境#高虹安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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