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新制上路後,除了重罰1.2萬元以上,更會吊扣牌照6個月,有民眾就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提高道路速限(放寬道路條例)」,已有6451人附議。對此,交通部回應,修法後嚴重超速降幅近5成,顯見修法後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將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
交通部表示,道路是供各種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道路主管機關在安全第一之原則下,依據各種法令及規範,並綜合衡量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訂定道路速限,駕駛人應遵守速限行車,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維持現行嚴重超速處罰規定,民眾並可就具體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速限調整建議。
交通部說明,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是105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由原來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於行政院111年道安專案會議提出相同建議,經行政院及立法院相關委員提案修正,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並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交通部指出,經統計,修法前後一年違規案件數量,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案件,112年6月30日修法前平均每月12,640件,修法後至113年下半年,已降低至平均每月7,018件,降幅近5成。另經統計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資料,主要肇因為超速駕駛之事故件數分別為死亡人數36人、32人;受傷人數1891人、1062人,顯見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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