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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試用期」違法! 遭解雇可要求資遣費


發佈時間:2012/08/11 19:0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和下屬意見不合,主管竟然拿菜刀在辦公室追逐,監視器錄下誇張的場面,還好其他員工制止,才阻止怒氣,另一名在科技公司任職的員工也指控,才工作不到1個月就被解雇,詢問老闆理由,執行長竟然在電話裡痛罵三字經,對話內容被錄下來,勞工局表示,現行法律已經沒有「試用期」,不管先前是否有簽下合約,都不具法律效用,雇主一旦解雇員工,就得付資遣費,如果碰到這類的職場暴力,也可以提出申訴。

投訴人:「衝進去,發現前門沒鎖,他從辦公室跑出來了。」

意見不合,彬彬有禮的主管突然抓狂,手拿菜刀,衝進員工辦公室,就是一陣亂揮,在監視器看不到的地方,3人拉著上司,有人忙著報警,才阻止悲劇發生。投訴人:「他萬一哪一天,抓狂亂砍怎麼辦。」

上班賺錢,生命卻遭受威脅,還有某科技公司的離職員工,控訴被老闆無故解雇,因為只工作1個月,在試用期內,還拿不到遣散費,離職單上頭寫著,無法滿足工作需求,不適任,連先生想要答案要不到。

電話錄音:「你說你會打電話給我,等我不行嗎,我需要跟你講是不是,我覺得為什麼離職這樣子,覺得很無辜這樣子,要什麼理由,叫你離職需要理由嗎,叫你滾蛋要理由嗎?」

遭到控訴的科技公司執行長表示,對方電話中先語帶威脅,工作態度,也有問題。科技公司執行長:「他的情緒比較激動,而且優越感很深,不適合團隊工作。」

儘管不適任,但勞工局表示,現在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若是公司以此解雇員工,得付資遣費,工作滿1年,要付1/2個月的薪資,連先生,上班1個月,依法可領到1/24個月的遣散費,若碰上職場暴力,也可向勞工基準科申訴,辛苦賺錢,也得顧及自己權利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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