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女騎士,去年9月在向上路五段慢車道,限速40公里,飆出84公里,被警方開出1萬2罰單,但女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測速標誌牌,不是標準尺寸,是縮小版,撤銷罰單。
就是這張罰單,當時女騎士騎在限速40公里的慢車道,被拍到飆出時速84公里,超速44公里。
女騎士認為警告標誌擺放位置,在左邊不清楚,但法官沒採納,反倒認為測速取締警告標誌,當時擺放的是縮小版,駕駛人辨認不易因此撤銷。
民眾:「因為有些地方我騎過很多路,他們地上都會寫一個限速,最明顯的,所以其實是應該可以做改善啦。」
民眾:「老實講,看它那個標誌的話就是不合理,它標誌就是用的不好,它沒按規定的標誌啊。」
來看看測速取締標誌牌,標準型邊長90公分邊寬7公分,縮小型邊長60公分邊寬5公分,可用在行車速率較低,或是路面狹窄道路。
女騎士申訴後免繳萬元罰單,成功守住荷包。
第四分局交通組長陳敬中:「經執法員警客觀認定,該路段為行車速率較低之道路,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本案法院之判決本分局原則尊重,既各方對此著有爭議,113年7月5日函請各單位停止,使用縮小型(測速取締標誌)。」
罰了又撤單,警方為了避免類似爭議,全面停用縮小型。也讓「標誌牌大小」意外成逆轉關鍵,不過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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