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日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節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需求,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除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外,也需明確約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
勞工局表示,今年國慶日為週四,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及週日為例假日,則週四當日應放假一日;如當天適逢排班制勞工原訂「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該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勞工如於國定假日、補休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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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舉例,以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為例(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依該日性質的出勤工資給付規定試算,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後應額外加給1200元(150元x8小時=1200元)。
休息日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試算後應額外加給1900元(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工局再次提醒事業單位,國定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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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於上開休假規定。勞工局呼籲,雇主可於排班表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等,以使勞資雙方明確知悉,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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