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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查全台21家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多缺失、漏洞

編輯 黃潔文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9/06 11:48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06 11:48
稽查發現,多數健身房業者在各方面都有缺失。(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稽查發現,多數健身房業者在各方面都有缺失。(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現代人健康意識抬頭,不少民眾都有上健身房運動的習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今(2024)年5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宜蘭縣,對21家健身中心進行聯合查核,發現多數業者在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環保安全管理、定型化契約等方面皆有缺失。

其中,建築安全管理有7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飲用水固定設備則有10家不符合規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4家不符合規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更有15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針對建築安全管理方面,主要缺失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辦理變更使用及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等。消防安全管理則有防火管理人異動未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之情形;環保安全管理部分,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普遍存在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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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方面,多數業者存在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於明顯處所張貼各種設備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等缺失。
 

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則普遍存在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記載不可歸責業者事由而終止契約不得收取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及對於暫停教練課程之事由增加其他之限制等問題。

消保處呼籲,健身中心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不得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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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提醒,民眾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審閱條文內容,尤其在簽訂教練合約時,更應確認有無指定教練,切勿一次購買過多課程,以避免教練離職、異動或課程上不完而產生解約退費之糾紛。若遇到業者不當推銷課程之情形,亦可適時向主管機關反映。此外,業者應充分維護健身中心之室內空氣品質及飲用水固定設備,以保障民眾之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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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消保處#契約#缺失#運動#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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