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提案修正「苗栗縣新設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有條件放寬養豬(雞)場周界限制,今天經縣議會三讀通過,盼促使畜牧業永續經營並兼顧環保。
苗栗縣議會召開臨時會,今天進行議案二、三讀會,通過縣府提出的「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苗栗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2017年公布施行,曾修正1次,現行規範新設畜牧場應距離商店、機關、學校及非自用住宅(不含農舍)周界300公尺以上。
草案主要修正自治條例第4條,內容雖維持上述規範,但增訂「但飼養豬(雞)場全場設置符合水簾或負壓之密閉式豬(雞)舍、排風口外加設擋風牆(板)及噴霧除臭設施者,其距離商店及非自用住宅(不含農舍)周界得減為200公尺以上」。此外,於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5年飼養有案之原地原貌畜牧場,以及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在原同意土地範圍內申請增擴建、改建者,不受此限制。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長陳樹義表示,近年不少畜牧場二代返鄉接棒,欲更新設備擴廠卻礙於法規,發展受限,期盼修正條文賦予適度彈性,酌予調整距離限制,讓縣內畜牧業得以永續經營,同時兼顧環境保護層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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