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擬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免徵藝文類、競技類活動娛樂稅,但排除高爾夫球場、舞廳或舞場等兩類。外界關切若修法通過,減稅利益能否反映在演唱會、電影院等票價上?財政部官員指出,業者是否願意降價反映免稅優惠,涉及市場價格機制,政府很難介入,但如果業者和消費者能雙贏,當然是最好的情況。
根據《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藝文類和競技類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等六項。財政部官員表示,這次娛樂稅法修法主要有兩大方向,分別是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藝文類、競技類等兩項活動的娛樂稅,但排除高爾夫球、舞廳等,以及將現有的娛樂稅徵收率減半。
財政部官員指出,多年來外界一直有人主張娛樂稅有些項目不合時宜,要求檢討甚至廢止,但娛樂稅是地方稅,財政部多次邀集地方政府開會研商,地方大多反對廢止。不過,近年來也有不少地方政府積極發展在地商機,包括推廣演唱會經濟等,因此這次希望透過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停徵特定活動的娛樂稅。
官員說明,根據現行的「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已規定「文化藝術活動認可後,其娛樂稅減半課稅」,這次娛樂稅法修法,則擴大為免娛樂稅。由於業者在考慮要不要舉辦藝文或競技活動,或是選擇在哪裡舉辦,營收狀況會是主要考量,未來娛樂稅免徵後,相信可以提高業者舉辦這類活動的誘因;而對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決定免徵這類娛樂稅,相信也可吸引業者在當地舉辦活動,進而帶動當地觀光與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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