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宏(化名)任職於新北某製造加工廠擔任沖床機操作員工作,在某日工作中不慎遭連續沖壓機砸傷,導致右手重壓砸傷截指至遠端橈骨。發生職業災害後,勞資雙方曾對於職業災害補償進行私下協商,但未能達成共識,於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希望透過調解程序,儘速彌平爭議。
由於阿宏與雇主間的爭議事關職業災害,而職災相關法規複雜難懂,勞工與家屬常因職災事件突然發生而措手不及,且在此類爭議的調解會議上,雇主經常委託律師出席協商,為避免勞工與家屬因協商經驗不足,導致以過低且不合理的金額快速和解,勞工局指派專業律師陪同調解,讓阿宏及家屬能即時的瞭解相關權益,透過律師於調解會前先行瞭解案情,釐清勞方權益及雇主責任,並於調解會中協助勞方表達主張及訴求。歷經2次調解會議,在調解人提供適當解決方案後,資方同意除先前給付的126萬元以外,願再給付325萬元,使阿宏最終獲得451萬元的職災補償金。
勞工局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訂「調解」、「仲裁」,屬訴訟以外紛爭解決機制的一環,「調解」可由勞資任一方提出申請,勞資雙方倘若經調解成立,效力等同於爭議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而「仲裁」制度門檻較高,原則上須勞資兩造共同提出申請,相較於訴訟,除免負擔任何費用、迅速解決爭議,亦能達到息訟止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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