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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投票日為法定假日 有投票權勞工出勤應兩倍薪

記者 施協源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1/11 15:46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11 15:46
大選日具投票權勞工,當天上班可拿兩倍薪水。(圖/新北市勞工局 提供)

   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月1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勞動部已指定投票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讓當日原屬工作日且具投票權的勞工放假1日,同時照給工資。另因投票權僅能於投票當日行使,雇主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雇主雖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但仍應遵守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的基本原則,應就勞工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勞工合理往返的投票時間,並計給當日出勤工資。
   有關投票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以月薪制勞工為例,應就當日原屬工作日或休息日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需再加給5小時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比照休息日出勤標準,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加班費,第1至2小時1⅓倍,第3至8小時1⅔倍,第9至12小時2⅔倍。勞工局強調,實務上曾發現雇主要求勞工於投票日自行請假(特休或事假)投票,或勞工當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若雇主未於投票日給予勞工休假或計給工資,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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