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婚姻關係」,原本的家人,瞬間成了陌生人。新北市一名黃先生,和大陸籍女友交往將近10年,女方因為罹患肺炎,去年11月往生,即便黃先生一直是女友的醫療代理人,但他並非三等親內,沒辦法處理後事,成了最熟悉的旁觀者。現在黃先生也出面,希望法律能更人性化。
黃先生:「跟她情同家人,就等於是親人一般,可是她往生的時候,只能當無主屍辦理,我卻不能參與。」
新北市這名黃先生,和大陸籍女友交往將近10年,也同居了6年,但女方罹患了間質性肺炎,去年11月病逝,黃先生在替她處理後事時,卻因為兩人沒有婚姻關係,所有事情都沒辦法進行,女友家人也都在大陸無法來台。
黃先生:「她在加護病房的時候,她有交代我一些事,譬如說她想葬在比較漂亮的地方,醫院連讓我接觸都不讓我接觸。」
雖然女友生病期間,所有醫療費用都是黃先生支付,也是醫療代理人,但因為他並非三等親內,而我國法律規定,死亡證明的申請人,
需要是具有繼承權的親屬,所以往生那一刻起,就像變成陌生人般無法幫忙處理後事,眼睜睜看著愛人,在公有納骨塔長眠。
律師張宜斌:「要不要從修法的部分去著手,修法的部分,是不是增加有事實足認,具備伴侶關係的條件的話,可以去協助處理往生者的遺體。」
現在同居不結婚的情形,越來越常見,希望法規能更人性化,畢竟原本以為,自己可以親手處理愛人的後事,卻成了最熟悉的旁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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