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上屆提草案,規定律師每年須做12小時公益,若不足,每小時要繳新台幣6000元代金,引起律師反彈,也有立委接獲陳情後提案修正律師法,將公益活動性質改為建議制,待立法院開議後尋求立委連署。
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現行律師法第37條是否直接強迫律師做公益,這值得討論,每個人的解讀不同;至於全律會所提辦法草案部分,現已擱置,全律會未來會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
現行律師法第37條規範,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相關活動種類、最低時數、方式等,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不過,有律師指出,全國律師聯合會去年11月初提出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辦法草案初稿,規定律師每年應參與最低12小時的社會公益活動,若不足時數,每1小時需繳納新台幣6000元的代金。
超過8年律師執業經驗的李德豪說,公益跟樂捐一樣,永遠不能強迫,而且不公之益就是不樂之捐,如果不做公益,每年要繳7萬2000元代金,這如同每年被判2個月徒刑下,可以用每日1000元折算為一日,易科罰金。
律師張益昌表示,律師不排斥做公益,甚至有的法界人士以公益律師自居,不過這次的代金規定有點不食人間煙火,況且一般商業案件,律師很難收到每小時6000元的費用,不希望以條文來強逼律師做公益。
張益昌也說,目前公益服務的需求沒有想像中大,日後很可能演變多數律師都需支付代金的不合理情況。
無黨籍立委趙正宇認為,現行條文強制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已嚴重干預執業自由,因此他提案修法,改為「律師應熱心公益,促進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發展與推行」。
律師出身的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則指出,專業人士要承擔社會責任,原則上是合理的。但所謂的承擔社會責任,是在執行業務的過程要符合、遵守一定的價值和倫理,而不是無條件要求考上專業證照的人,付出自己的時間、專業和金錢進行「公益服務」,質變成對於專業人士的徵用。
邱顯智認為,與其用充滿違憲爭議的方式要求律師公益服務,不如採取鼓勵和支持的方式,讓熱心公益的律師得到回饋,更有動力持續投身公益。
對此,尤美女說明,從律師法第1條規定來看,律師具有公益性質,而絕大多數的律師一直都在從事公益活動,像是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義務辯護、法治教育宣導、各種修法、立法的倡議、草擬等,也從來不會計較時數多寡,因為律師已經把做公益保障人權這件事內化。
尤美女指出,從司改國是會議及律師法修正後,大家在討論是否要把律師做公益量化,讓各界看到,而這沒有不好,因此全律會研擬草案,希望在做公益、不做公益者之間取得一個平衡,才有代金制度,希望少數未從事公益活動的律師能盡一點公益角色。
不過,尤美女說,哪些類型的公益活動,可以轉換為多少公益時數,以及代金金額要訂多少才合理等議題,這其實是兩難,因此全律會之後會舉行公聽會,廣徵各界有創意的想法。
尤美女也表示,有律師認為如果接法扶的案件可以計入公益時數,便不能收酬金,這其實是一個誤解,因為法扶給的酬金不符市場行情,也差好幾倍,中間的差價就應計入公益時數。(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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