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近,勞動部今(2)日提醒,有些特休規定要注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休必須在工作滿半年或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權利,而許多事業單位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休請休期間,如因年度終結未休完的特休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餘無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據統計,近3年來已開罰1313件、總金額近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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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的工資。發給工資期限必須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在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的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若仍未休完,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除了結算年度未休日數外,特休還有幾項規定雇主應遵守,一、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二、特休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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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內若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休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四、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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