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之間拳腳相向,或是因為分手導致情殺的案件,層出不窮,根據調查顯示,國內有將近2成的大學生曾經遭受交往對象的暴力對待,現在有立委打算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擴張到只要是情侶就能適用;但有民眾擔心,「情侶」的定義很難界定,甚至有人表示,不適合分手就好,什麼都要法律管,會不會管太寬。
偶像劇台詞:「我喜歡你。」
熱戀中的情侶,愛得難分難捨,只是一但愛情變了調,恐怖情人恐怕讓人無法招架,去年3月台中29歲的朱姓男子,不滿年輕小女友提分手,潛入女友家中,預謀殺人,女友的弟弟慘遭毒手,1死1重傷。
台灣女人連線顧問黃淑英:「(家暴法)裡面要處裡的,那親密關係就不限於家庭的成員或同居關係,也有非同居的情侶,所以如果我們把它擺在一起的話,我覺得從立法的意旨來看是可以的。」
非同居情侶的暴力行為,越來越嚴重,調查顯示,談過戀愛的大學生,有18.6%遭受肢體暴力,有交往經驗的國高中生,更是每10人就有一人曾經受暴,有立委打算修法,把「家暴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從親屬關係或同居關係的成員適用,擴張到只要是交往中的情侶,通通適用,婦女團體樂觀其成,但「情侶」要如何界定。
民眾:「這個定義有點模糊,因為有些人就是,尤其是男生他會覺得我們只是普通朋友,但女生會覺得我們就是男、女朋友。」
民眾:「就直接分手就好了啊,為什麼要那麼(麻煩)。」
未來家暴防治法修法通過,不只異性情侶,「同志couple」也一並適用,家暴法能不能成為感情糾紛的金鐘罩,考驗的恐怕還是情侶的愛情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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