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若因發生職災不能工作,依法可以依照不能工作的天數領取職災補償,勞動部今天指出,職災補償必須排除減班休息期間,以減班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原領工資計算。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如果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勞工的「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若勞工是領取月薪勞工,原領工資計算是以勞工發生職災前最近一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並除以30日計算出一日工資再計算。
不過,受到國內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有許多事業單位陸續實施減班休息,產生職災補償原領工資的計算疑義,因此近日有地方政府向勞動部發函詢問計算方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COVID-19疫情導致許多行業減班休息,「減班休息」不可歸責於勞工,且這期間不屬於常態性工作情況,因此如果勞工遭遇職災,職災補償要計算原領工資,必須排除掉減班休息期間,以實施減班休息前的最近一個月完整正常工作時間的月領薪資來計算。
黃維琛也說,由於職災補償的計算方式是以「原領工資」來計算,因此才有事業單位產生計算的疑義,勞動部過去已解釋過勞工減班休息時,減班休息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不會影響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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